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27號
- 聲請人
- 金仲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鴻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