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曉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靜芬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842 號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新台幣) │ │ │├─┼───────────┼───────────┼───────────┼───────────┤│1│95年6月12日 │397,268元 │未載 │自本裁定送達之義務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