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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49號

聲請人
岱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吉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付款地僅記載為「向營業所」,並未載明確實地址,應視為無記載。次按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本件發票人之住所於台北縣汐止市,故本院具有管轄權。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849 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95年9月29日 │60,000元 │95年10月25日 │95年10月25日 │297376 │├─┼───────────┼───────────┼───────────┼───────────┼───────┤│2│95年9月29日 │60,000元 │95年11月25日 │95年11月25日 │297377 │├─┼───────────┼───────────┼───────────┼───────────┼───────┤│3│95年9月29日 │60,000元 │95年12月25日 │95年12月25日 │297378 │├─┼───────────┼───────────┼───────────┼───────────┼───────┤│4│95年9月29日 │60,000元 │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5日 │29737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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