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6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新洲美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6 月12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1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96年6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