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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60號

原告
甲○○
被告
新洲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96年6 月12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1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96年6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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