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3號
- 原告
- 愛柏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皇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奇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其餘裁判費尚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