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聲請人即
- 被上訴人
-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之6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上訴人
- 良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聯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雅棠律師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 日
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本院認定上訴人原得請求之貨款為新台幣483,374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上訴後減縮聲明,係主張有和解事由所致,經本院調查結果,並無和解事實,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積欠之貨款金額仍係483,374 元,經被上訴人主張與違約金抵銷後,即為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主文與理由,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