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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小瑩洪舜帆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高銀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之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相對人即
上訴人
良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棠律師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 日

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本院認定上訴人原得請求之貨款為新台幣483,374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上訴後減縮聲明,係主張有和解事由所致,經本院調查結果,並無和解事實,惟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積欠之貨款金額仍係483,374 元,經被上訴人主張與違約金抵銷後,即為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主文與理由,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洪舜帆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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