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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小瑩馬傲霜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元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中關於「複代理人林紹源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蔡銘書律師原委任之複代理人林紹源律師,業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關係,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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