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營業所設「台北市○○路○ 段206 號10樓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306 號10樓之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雖係因聲請狀誤載所致,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