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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營業所設「台北市○○路○ 段206 號10樓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306 號10樓之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雖係因聲請狀誤載所致,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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