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52號聲 請 人 甌堡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國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42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交還支票等事件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