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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3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蓮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63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清償債務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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