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請人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十四行關於「九本院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