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72號
- 聲請人
- 玉山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十四行關於「九本院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