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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3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39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確認股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88號判決確定,第1 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百分之99,餘由相對人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2 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備    考          │
├────┼────┼─────┼─────────┤
│第一審  │裁判費  │226,544元 │ 聲請人預納       │
├────┴─┬──┴─────┴─────────┤
│ 總      計 │①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224,279元 │
│            │  (226,544元×99%)。               │
│            │②相對人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
│            │  請人2,265元(226,54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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