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研傳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70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鈞院核發95年度執全字第2408號假扣押執行命令,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413,091 元範圍內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之聲請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同法條第2 項第1 款、第5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95年10月16日以清償債務為由取得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執行名義,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705號保全程序執行案卷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已於95年11月27日就前開債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命債務人清償新台幣413,091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核發以95年度促字第35067 號支付命令在案,聲請人並於96年1 月4 日收受該支付命令等情,亦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促字第35067 號督促程序案卷查明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並無理由,自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