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07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07號假處分民事裁定,禁止聲請人就所有坐落台北縣汐止市○○路150巷11號10樓之1房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案,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起訴,爰依法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95年度裁全字第6607號假處分事件卷宗、95年度執全字第174 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明。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茲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依首揭規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