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和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87年度存字第246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八號裁定所命,聲請人以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四六號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一紙(票號:85I00515E ),附息票第2 至10期,准以現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178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5年度第8期債票,面額新臺幣5,000,000 元1 紙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7年度存字第24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87年度存字第246 號提存書影本無誤,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審核屬實,揆之首揭意旨,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