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凱瑞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凱瑞房屋仲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凱瑞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