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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請人
凱瑞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凱瑞房屋仲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凱瑞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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