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章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12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3, 相對人甲○○○、乙○○各自負擔1/3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章榮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審級│案      號│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考   │
├──┼─────┼─────┼───────┼──────┤
│ 一 │89年度訴字│裁判費用  │      12,615元│聲請人預繳  │
│    │第1261號  │          │              │            │
│    │          │          │              │            │
│    │          ├─────┼───────┼──────┤
│    │          │送達郵費  │         600元│聲請人預繳  │
│    │          │          │              │1080元,已退│
│    │          │          │              │郵480元     │
├──┴─────┴─────┼───────┼──────┤
│   合               計      │       8,810元│相對人負擔  │
│                            │              │2/3         │
│                            │              │計算式:    │
│                            │              │ (12615+600 │
│                            │              │)×2/3 =  │
│                            │              │881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