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12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3, 相對人甲○○○、乙○○各自負擔1/3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審級│案 號│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考 │ ├──┼─────┼─────┼───────┼──────┤ │ 一 │89年度訴字│裁判費用 │ 12,615元│聲請人預繳 │ │ │第1261號 │ │ │ │ │ │ │ │ │ │ │ │ ├─────┼───────┼──────┤ │ │ │送達郵費 │ 600元│聲請人預繳 │ │ │ │ │ │1080元,已退│ │ │ │ │ │郵480元 │ ├──┴─────┴─────┼───────┼──────┤ │ 合 計 │ 8,810元│相對人負擔 │ │ │ │2/3 │ │ │ │計算式: │ │ │ │ (12615+600 │ │ │ │)×2/3 = │ │ │ │8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