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39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39號假扣押卷宗查核屬實,且經本院查明債權人確未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