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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告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銘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陸萬伍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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