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溫惠美律師
- 被告
- 將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世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65 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