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