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張國勳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祥振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祥振興有限公司 業區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玖萬叁仟捌佰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惟因原告嗣於本院裁定命其依限補繳裁判費用後減縮訴之聲明,致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亦變更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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