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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1號

交付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被告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該公司之股票三十張,及股票股價淨值之差額,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以最高者即備位聲明定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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