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被 告 佳生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該公司之股票三十張,及股票股價淨值之差額,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則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以最高者即備位聲明定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