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富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