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施月燿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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