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告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叁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