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0號
- 原告
- 尚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分別核定如下:尚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以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甲○○部分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㈡另非財產權部分(即登報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為叁仟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