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