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等人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