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0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