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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1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告
達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的書記官 李秀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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