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達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的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