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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告
友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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