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澳思達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