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5號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入會費差額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5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入會費差額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