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告
甲○○
被告
翔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下室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百分之十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