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翔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下室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百分之十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