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