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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03號

股票過戶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甲○○
被告
高江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股票過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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