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應就各被告之股東會決議分別列出),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查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每一被告之股東會決議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合計為9,900,000 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 元,兩項合計為9,900,0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 10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