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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號

原告
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掌門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百分之十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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