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號
- 原告
- 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掌門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百分之十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