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7號
- 原告
-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福華分店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呂金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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