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 告 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福華分店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8 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