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1號
- 原告
- 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2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明水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擔任會計經理一職及侵占原告款項之行為,均在原告營業所,而本件原告營業所係在臺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2、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