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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91號

原告
崴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1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擔任會計經理一職及侵占原告款項之行為,均在原告營業所,而本件原告營業所係在臺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2、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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