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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告
元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委託銷售之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可稽,而系爭委託銷售之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治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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