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原告
- 台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丙○○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鷹雄國際清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
柒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