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昌全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
佰捌拾捌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