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昌全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