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5號 原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