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移轉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捌仟元(以訴訟繫屬時即民國96年8 月2 日成交均價每股貳佰陸拾捌元肆角計算),應繳裁判費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