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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8號

移轉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告
甲○○
被告
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移轉股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叁拾陸萬

捌仟元(以訴訟繫屬時即民國96年8 月2 日成交均價每股貳佰陸

拾捌元肆角計算),應繳裁判費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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