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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告
漁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元,嗣經原告追加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肆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原告尚欠柒萬叁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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