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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原告
    漁歌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0號原   告 漁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元,嗣經原告追加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肆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原告尚欠柒萬叁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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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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