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漁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元,嗣經原告追加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肆拾肆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扣除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原告尚欠柒萬叁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