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漁歌廣告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