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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

被告
龍照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興雨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6年1 月29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後14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96年1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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